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历时二十余年的陈年错案。

1993年7月17日下午,谭某旺、王某英、谭某娜被发现在家中遇害。由于7月16日晚谭某娜曾在谭某义家借宿,谭某义被公安机关列为重大嫌疑人。1999年3月4日,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谭某义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提出上诉。
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谭某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谭某义强奸谭某娜后为灭口而将谭某旺、王某英和谭某娜先后杀死的基本事实清楚,再次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再次上诉。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谭某义入狱服刑后,其本人及家属多次信访、申诉。2017年5月25日,谭某义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原生效裁判认定,1993年7月16日22时许,谭某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到在自家借宿的谭某娜正在如厕,顿起歹意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谭某义决定杀害谭某娜父母。7月17日凌晨1时许,谭某义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谭某旺家,采用镰刀砍、钝器砸等手段将谭某旺、王某英杀死,并将砍断的镰刀头及镰刀把丢弃在现场。早晨,谭某义尾随返家的谭某娜,在堂屋内将其掐死并用绳子吊于房梁上。作案后,谭某义用草木灰掩盖现场血迹,锁上堂屋门后逃离。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认为谭某义申诉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原生效裁判有错误可能。201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复查过程中发现原案讯问程序不规范,谭某义有罪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询问主要证人,全面核实证据,认为谭某义的无罪辩解存在一定合理性。此外,作案工具镰刀把上的两枚血指纹无法鉴定,谭某义家门板上的血迹仅能证明是A、B类血型物质,不具备唯一性,且血迹样本去向不明。重要物证如镰刀头、镰刀把、绳子、被害人衣物等下落不明,穷尽手段也无法补充到新证据。复查后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谭某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全面核实原案证据,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提讯谭某义,询问相关证人,听取申诉代理律师和谭某义家属意见。对讯问笔录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谭某义有罪供述签名非本人书写。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谭某义有罪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正确。
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谭某义实施故意杀人、强奸行为,原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因检验时尸体已出现腐败,无法分辨谭某娜处女膜系新鲜或陈旧性破裂。现场提取的凶器镰刀把上的两枚血指纹不具备鉴定条件;谭某义家门板上的血迹均检出A、B两种血型物质成分,但没有提取笔录,提取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指向性。谭某义第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系被拘留4天后形成,卷宗中无相关笔录。经鉴定,有罪供述签名非谭某义本人书写,还存在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未签名以及疲劳审讯等问题。谭某义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真实性存疑。
2022年7月18日线上炒股配资开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1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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